日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艺军遭举报,举报其自恃手中有权,将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长达9年时间,期间还多次向案件的当事人私下索贿2万余元。后来由于当事人经济拮据,看再也捞不到油水,便罔顾事实公然颠倒黑白做出违背事实的裁判。非但如此,为了达到不让败诉方上诉之目的,他竟做出“不送达判决书制造逾期案件”而栽赃当事人“拒签”假象,致使本可以上诉的判决因超过上诉时效而成为生效判决。
案情是:于则效,洛阳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台兴公司)董事长:吴红卫、赵秋英(二人系夫妻关系),洛阳新区大酒店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周艺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该案审判长)。 案情概要 2005年10月10日,于则效和吴红伟二人代表各自公司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洛阳新区大酒店由台兴公司负责承建。在施工过程中,于则效没有按照图纸进行施工,而是擅自将基坑进行扩大,直接导致酒店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尽管如此,吴红卫还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于则效承建六层建筑的工程款。酒店建筑共19层,于则效承建了六层还只是框架,而合同约定是他承建全部工程的。对于他为何只建了六层,这里我们不做过多的赘述,自有法庭审理,我们单说这六层建筑。众所周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图纸是建设楼房的法定文件,随意改动,就会造成诸多安全隐患;作为酒店建设,是关乎着人民的公共安全,所以单凭这一点,吴红卫就可拒付施工费,责令重建,赔偿材料费。承建到六层后,于则效就撂挑子不干了,反而将吴红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擅自加大基坑及回填基坑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及利息。令人震惊的是,主办案件法官周艺军不仅全部支持了于则效的诉求,却对吴红卫提出的:由于施工方擅自更改图纸而导致梁柱移位、电梯井无法正常使用等诉求不予理睬。2006年,于则效将吴红卫起诉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周艺军担任该案审判长。2015年12月25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自法院受理诉讼到判决,期间历时9年有余。那么法院为何会不顾事实真相而做出完全支持于则效的判决呢?猫腻原来是多次索贿。
在案件审理期间,自从周艺军接任该案审判长后,就多次暗示吴红卫“上供”。据吴红卫反映,有一次在洛阳新区的“桃花庄园”,周艺军的车辆与他人发生了刮擦碰撞,打电话让吴红卫给送去2000多元的修车费;还有一次在洛阳老城的“天上人间”消费,周艺军打电话让吴红卫给其送去5000元。
2009年的中秋节,在洛阳中院门口往西一点,当事人赵秋英“被敲”将一个内装4000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给了周艺军,周接过钱二话不说扭头就走了;2010年春节期间,在新区大张盛德美门口的路边,电话联系后,周艺军车都没下,摇下玻璃接过赵秋英递上的5000元钱开车离去;2010年中秋节,在西工区家乐福门口,还是电话联系,让赵秋英“表下心意”送给周艺军一盒月饼和4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在新区大张盛德美门口,周艺军在路边站着,赵秋英按照电话的要求将5000元钱送给了周艺军。此后,周艺军曾多次打电话要吴红卫夫妇要钱,苦于生活拮据,周艺军没能再要到钱。发财梦的破灭,让这位人民法官扭曲了人性和法律尊严,原、被告双方认可且被审计的工程款200多万元,却被周艺军判成了664万多元。
违法送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2015年12月25日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可吴红卫夫妇及其律师司马永谁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就被告知已过了上诉期了。在询问法院后才被告知,法院采用的是“邮寄送达”,上面显示的是“拒签”。法院再次通知吴红卫的律师司马永的时间是2017年3月20日,有法院告知笔录为证:地点在中院420办公室,询问人是周艺军和甄凯辉,记录人是靳瑞奇,被询问人是司马永。其主要意思是吴红卫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后,将合议结果报院督察局及民一庭主管领导后,合议庭作出最终结论,该案已超过了上诉期,让走申诉程序。这里我们且不说法院的这个告知,单说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一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邮寄送达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那么请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艺军,这个判决书的送达真的有困难吗?你接受当事人送礼的时候就能打通电话,却为何下判决书的时候就不能打个电话呢?更何况当事人吴红卫和其妻子赵秋英的住所与法院相隔不过数百米距离;再者说来,法院为何不通知律师去取呢?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法院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合法,那么我们且来看看有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那么再请问,法院用邮寄送达的判决书,又有谁签字或者可以作证呢?法院的邮寄送达回执上说是“拒签”,又作何解释呢?这个用邮寄送达的判决书又符合上述六项的那一项?其实想要把此事弄个水落石出也非常简单,法院的判决书是哪个邮局邮寄的,又是哪个邮递员直接亲手办理的,邮递员见到说拒签的又是何人,这个邮递员现在哪里?单凭法院出具的两个字“拒签”,就把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给剥夺了,还谈什么依法治国?综上所述,冤案完全是周艺军在玩弄法律,践踏公平正义,谈何人民法官,代表什么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简直就是洛阳人民的耻辱。
记者接到吴红卫、赵秋英的诉求,一个有良知的媒体记者,有责任、有义务披露不公正的事实真相,绝不能让朗朗乾坤、法律的威严被践踏,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不能让少数危害政府公信的害群之马逃脱法律的制裁!
本文来源:http://erqifayuan.fyfz.cn/b/938744?from=singlemessage
|